• 索引号:11111/2020-1864225
  • 统一登记号:YYLDR-2020-01002
  • 发布机构: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0-10-30
  • 信息时效期:2025-10-2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楼政办发〔2020〕8号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楼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0-30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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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LDR-2020-01002

岳楼政办发〔2020〕8号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楼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岳阳楼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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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指挥部

3.监测监控和预防预警

3.1  监控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响应措施

4.4  安全防护

4.5  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评估总结

6.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队伍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奖励和责任追究

7.3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时间

岳阳楼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对公共危机中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岳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岳阳楼区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放射性污染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和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报告的同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在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4)专家咨询,科学决策。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科研工作,重视专家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人民武装部军事科科长、区应急局局长、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岳阳楼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区融媒体中心、区科技工信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粮食局、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区生态环境分局,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

统一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研究和决定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组织调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2.2  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完成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生态环境分局:建立健全反应快速、保障有力的应急机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协调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技术支持。

区人民武装部:协调市军分区、武警和预备役官兵参加救援、抢险。

岳阳楼公安分局: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区应急局:牵头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乡)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救济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区科技工信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区住建局:协调配合交通道路、船舶和港口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及保畅通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清理、消除道路污染物。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以及伤残、中毒的医学诊断,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

区教育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区水利局:负责协调应急水源水量调度;协助区生态环境分局制定流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野生物种及森林的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畜禽水产受污染情况的核定,组织协调对其进行保护,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主要养殖场畜禽水产品的转移工作;负责组织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受污染情况的核定,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区商务粮食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物资供应。

区纪委监委: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负责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区民政局:负责受害群众的生活救济。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灭火与泄露控制和对可能导致火灾或泄露的隐患进行处置。

2.3  专家组

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专家组成,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进行评估,为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2.4  现场指挥部

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急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

(3)负责调集各单位、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处置行动。

(4)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7)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8)及时向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3.监测监控和预防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区生态环境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有关单位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区生态环境分局。

区生态环境分局要积极推进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按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要求,开展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加强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区生态环境分局。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与发布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事态可能扩大。由区级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事态有扩大趋势。需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正在逐步扩大。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

红色预警: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事态正在不断恶化和蔓延。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3.2.2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和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处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突发环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做好储水和启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一旦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启用后备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时,第一时间通知下游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等准备。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时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3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中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另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报告。

区生态环境分局和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组织核查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3.3.2  报告内容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至少要按日进行续报。

(3)处置结果报告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应急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受影响范围,及时将情况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应当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区生态环境分局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人民政府或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1.1  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1.2  重大(Ⅱ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3  较大(Ⅲ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4.1.4  一般(Ⅳ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根据国务院授权,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国务院、省、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区环境应急指挥部配合、协助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配合、协助省、市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Ⅲ级应急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通报后,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加强对事发地相关部门工作的督导,保持与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的联系,根据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积极开展工作。

4.2.4  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岳阳楼区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3.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4  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3.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6  信息发布

按照事件级别,Ⅱ级、Ⅲ级、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分别由省、市、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信息发布要做到准确、客观、公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4  安全防护

4.4.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有关规定。

4.4.2  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区人民政府负责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

(1)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组织力量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受威胁群众;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5  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收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污染场地修复与处置等事项。

5.2  评估总结

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造成的损失及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应急措施和过程等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报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6.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遇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拨付到位。

6.2  装备保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3  技术保障

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6.4  通信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确保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之间的联络畅通。

6.5  队伍保障

区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队伍、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社会力量,组建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重金属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源地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3  监督检查

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  则

本预案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意外因素的影响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环境应急:为避免环境事件发生或减轻环境事件后果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行动。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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