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相关内容答记者问
来源:岳阳晚报   2011-08-28 00:00
浏览量:1 | | | |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市地税局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的背景、内容、主要依据、以及政策变化对纳税人的影响等方面的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答: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施行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采用分类税制模式,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薪所得税率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的级距较短,难以充分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等。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偏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较为突出。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法做相应修改。

  问: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1、提高了减除费用标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同时对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的必要减除费用标准也由 2000元/月提高到 3500元/月。2、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 7级,取消了 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扩大了3%和10%两档低税率的适用范围。3、调整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即维持5级税率级次不变,对五档级距都相应作了扩大调整(2-3倍)。4、适当延长了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时间。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

  问:此次修改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3500元/月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从国际上看,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一般是参考一定时期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情况来确定,并随着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变化而适时动态调整。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主要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测算依据。据统计,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2011年按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2384元。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500元/月,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目前的约 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

  问:为什么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税率级次由9级简并为7级?

  答: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由9级简并为7级的主要考虑:现行工资薪金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存在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级距累进过快等问题,有必要对税率级次级距进行适当调整,减少税率级次,调整级距。按照7级税率设计的方案,既减少了税率级次,又使不同收入纳税人的税负增减变化较为平滑。体现了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避免了税率级次减少过多,纳税人税负波动过大,纳税人增减的税负不均衡,甚至税负增幅倒挂等问题。

  问:为什么要同步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

  答:工薪所得项目税率级次级距调整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相比出现较大差距。因此,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综合考虑个体工商户与工薪所得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的平衡问题,在维持现行5级税率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各档级距做了相应调整,如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 5000元以内调整为 15000元以内,第五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 50000元以上调整为 100000元以上。经过上述调整,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以下的纳税人平均降幅约40%,最大降幅是57%,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问: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为什么要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时间?

  答: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每月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为次月7日内,而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的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次月15日内。由于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不一致,造成了有些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一个月内要办理两次申报缴纳税款手续,增加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为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办税,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

  问:9月1日前后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答:就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而言,2011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应按照以下步骤分段计算应纳税额: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②然后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③再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