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陈阁辉就贯彻落实《岳阳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来源:岳阳日报   2012-03-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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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月20日,岳阳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岳阳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使广大市民全面了解《办法》精神,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陈阁辉。
    1、记者问(以下简称问):我市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陈阁辉局长答(以下简称答):随着我市水环境治理工程和排水设施管理工作的快速推进,特别是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及企业、小区等单位自建排水设施数量的快速增加,对城市排水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由于历史原因,城区一些地段任意改建、跨占、破坏城市排水管涵的现象突出,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市排水设施偷排、超标排放污废水,偷盗、破坏城市排水设施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和运行,造成城区多处地段渍水严重。为适应不断发展的城市排水设施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高效运行,提高城市水环境质量,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岳阳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办法》的出台,是新形势下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的一项重要举措。
    2、问:《办法》制订的主要政策、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并结合我市排水设施管理实际制订的。
    3、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适用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主要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及自建排水设施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移交管理,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排水接管、排水许可的申请办理等相关事务。
    4、问:《办法》中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和排水户是指什么?
    答:《办法》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是指雨水管渠、污水管渠、排水泵站和闸门等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5、问:《办法》赋予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哪些职责?
    答:《办法》规定市城管局是我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临时排水许可和城市排水(设施并网)许可的行政审批工作。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违反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定的执法监督,市政设施维护管理部门负责排水设施的疏浚和维护。
    6、问:申请城市排水(设施并网)许可证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交哪些文件或资料?
    答: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依法向市城管局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城市排水(设施并网)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单位的平面布置图、排水管网图以及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接户管施工图,建设工程排水户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三)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可能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提交由具有质量认证资质的排水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放水质检测报告;
    (四)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市城管局自收到城市排水设施并网许可申请有关资料后进行现场踏勘,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城市排水(设施并网)许可证》的决定。
    7、问:《城市排水(设施并网)许可证》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城市排水设施并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因工程施工等原因需临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其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市城管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8、问:《办法》中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答: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内,禁止的情形有:
    一是擅自在城市排水管上凿洞连接或者改动城市排水设施;
    二是除防洪需要外,在城市排水设施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三是损坏、移动、偷盗城市排水设施;
    四是在划定的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围挡作业;
    五是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废气以及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
    六是向城市排水设施排入施工的灰浆、泥沙、泥浆以及直接排入油污、粪便,或者倒入垃圾、渣土、杂物等;
    七是在城市排水设施出水口和排水明渠内设闸憋水,或者擅自开启排水井盖取水、排水;
    八是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9、问:损坏城市排水设施有哪些严重危害?
    答:爱护城市排水设施是我们每个市民的责任,损坏设施会造成诸多严重的危害:一是人身危害,盗窃或破坏城市下水道窨井盖,形成马路“黑洞”,致使行人、车辆陷入,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二是造成积水,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等行为,造成下水道堵塞,其最直接的后果就是造成积水,轻则污水漫溢,影响人们生产和生活,重则大面积积水,给人们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威胁;三是造成国家财产的极大浪费,有的损坏行为是难以修复和弥补的,必须通过重新建设来恢复原有设施的功能,比如建筑工地的混凝土进入下水道,一旦凝固,是无法疏通的,这些行为必然造成国家财产的极大浪费。
    10、问:如何避免损坏城市公共排水设施?
    答:在城市公共排水干线管道外壁两侧各5米内和排水沟(渠)护坡两侧各3米内进行施工作业,排水泵站、污水(泥)处理厂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维护责任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由维护责任单位监督实施。
    11、问:对于排水户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排水户未领取《城市排水(设施并网)许可证》或者擅自变更城市排水(设施并网)许可内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未经批准, 擅自封堵、迁移城市排水设施的;占压、损坏城市排水设施,或者擅自连接城市排水设施的;以及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垃圾、渣土,或者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排入施工灰浆、泥沙、泥浆的,由市城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城市排水(设施并网)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