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示公告 > 通知公告

洛王01-17地块收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来源:区电子政务管理办 日期:2017-08-08 17:34 字号:【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洛王01-17地块收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岳楼政发〔2017〕46号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岳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岳政办发〔2014〕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洛王01-17地块收储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洛王01-17地块收储项目。

二、征收部门: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

三、实施单位:岳阳楼区洛王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范围:规划部门确定的洛王01-17地块收储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见征收红线图。

五、签约期限:被征收人收到房地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之日起30天内。

六、搬迁期限: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征收补偿:按照《洛王01-17地块收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八、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九、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征收工作办公室:岳阳铭基置业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

联系人:邓四林,联系电话:13873018378

监督电话:0730-8245413

 

附件:洛王01-17地块收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

置方案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附件

 

洛王01-17地块收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依法依规做好洛王01-17地块收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岳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岳政办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一、征收范围:洛王01-17地块收储项目调查(征拆)红线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详见红线图)及设施设备。

二、征收主体:岳阳楼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

征收实施单位:岳阳楼区洛王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实施步骤

(一)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依法确定征收价格评估机构,征收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期满后,征收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转交房地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二)本项目征收签约期限为1个月,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评估结果,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对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征收补偿原则

(一)权属已登记的建筑,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如用途发生改变,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认定;对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以房地产测绘中心现场测量的实际面积为准。

(二)权属未登记和擅自改变用途的建筑,由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房产、征收安置、棚改办等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并提出处理和补偿意见。

(三)公有产权房屋补偿依法支付给公有产权单位,公有产权单位负责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四)征收补偿对象为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房屋已出租的,被征收人须完成与租赁户解除租赁关系,保证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五)对项目范围内生产经营性用房中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可以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其现实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对已废弃的设施设备不予补偿。

五、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含房屋主体价值、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的补偿)。

(二)被征收土地价值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本项目征收补偿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以现行文件规定的其他补偿方式为辅。

(一)房屋主体价值补偿

房屋主体价值补偿价格由产权人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

(二)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

按征收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计算补偿金额。水、电、天燃气、电话、闭路电视、宽带等按现行安装价补偿。

(三)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1.搬迁补偿。非住宅房屋按20元/平方米.次计算,生产、经营性用房中如有设施设备的搬迁,根据折卸、搬运、安装生产设施设备和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费只计算一次。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生产经营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按合法建筑面积的主体评估价格的7‰/月计算,原则上补偿6个月。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依法批准的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给予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七、评估机构的选择

征收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岳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采取票选、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八、奖励办法

(一)按期签约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

(二)按期搬迁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

(三)鼓励群众参与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

以上奖励只针对私有产权人实施。由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上述奖励。

九、其他事项

自本方案公示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本方案文字表述内容如有与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岳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岳政办发〔2014〕9号)及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本方案的解释由岳阳楼区征收安置工作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