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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窃罪案件

来源:区法院 日期:2017-08-17 10:47 字号:【

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3月6日,被告人郭某单独或伙同阳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多家网吧及上海市某区某网吧内,采取假扮网吧工作人员清扫电脑桌面,并伺机将网吧顾客放置在电脑桌上的手机盗走的手段,作案20次,盗窃手机22台,共计价值79373元;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唐某某伙同王某某采取上述相同的手段,在岳阳市岳阳楼区盗窃作案2次,盗窃手机2台,共计价值4884元。2016年9月18日和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郭某、唐某某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区法院审理,被告人郭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